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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务工指南:如何避开劳动合同九大陷阱

农民工务工指南:如何避开劳动合同九大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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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是旨在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却故意使劳动关系复杂化,消减了立法本意,扭曲了原本简单的劳动关系,常常形成三方、四方甚至更多牵连的复杂关系,而其中很多情况是用人单位为了逃避法定责任而故意制造的“复杂”。在这种复杂化的背后,牺牲的是劳动者、尤其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的利益。一旦他们的利益受损,很难在纷繁复杂的关系中理出头绪,有效维护自己的权利。
  为了分析目前存在的种种复杂劳动关系情况,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选取了近年来中心和地方各工作站办理的涉及复杂劳动关系的55个案件进行研究,对其进行分类说明,希望能借此梳理目前劳动关系中的种种扭曲现象,还原其本来面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贡献我们的力量。

规避方法之一

超市(商场)-供应商-劳动者,超市(商场)实际用工却不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隐蔽用工使劳动者维权困难

  隐蔽雇佣关系的概念最早是由国际劳工组织在其相关文件中提出和界定的。“所谓隐蔽雇佣指假造某种与事实不同的表面现象,从而达到限制或削弱法律所提供保护目的的一种旨在隐藏或扭曲雇佣关系的行为,其手段包括以另一种法律外壳加以掩盖,或赋予其另一种使工人获得更少保护的工作形式”。国际劳工组织在其文件中指出,隐蔽雇佣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逃避劳动法的管辖,逃避提供社会保障以及逃税 …[详细]

规避方法之二

利用关联公司来帮助实际用工单位逃避对劳动者的责任

  用人单位通过安排员工在不同的关联企业工作、或者将员工的劳动关系与实际用工分割在不同的关联企业中,以此来混淆劳动关系、逃避责任,这是非常容易的。这其中又有几种不同的方式 …[详细]

规避方法之三

利用劳务派遣制度的漏洞混淆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动者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动者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在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之前,劳务派遣制度一直处于晦暗不明的状态:使用普遍却没有法律规范。《劳动合同法》专门用12个条文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制度,原本立法的目的是要规范、限制劳务派遣制度的应用,但令立法者和很多人意外的是,《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劳务派遣制度不仅没有衰退,反倒愈演愈烈。与此相比,法律规范的粗线条却显得捉襟见肘,难以应付现实中用人单位种种逃避责任的方法…[详细]

规避方法之四

公司将一部分或者全部租赁承包出去,逃避对劳动者应承担的责任

 

  单位将某个部门或者整体承包租赁出去,以提高生产率和经济效益,这种经营方式在目前是非常普遍的,但是其招用的劳动者是与发包方还是承包方建立劳动关系,却在实践中引发很多纠纷…[详细]

规避方法之五

签合同、上保险分属不同单位,认定劳动关系有障碍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上社会保险。现在出现的情况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却将员工的社保“外包”给人力资源公司。目前劳动部门的相关条文比较模糊,允许一些相关机构协助企业或者个人办理社会保险,但是社保关系到底是办到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单位,还是可以直接办到代办公司名下,并不明确,所以给这种用工和保险分两家的现象开了口子。而一旦劳动者的权利被侵害,就遇到了劳动关系不明的难题…[详细]

规避方法之六

建筑行业包工头违法承包工程,建筑公司—包工头—农民工之间的关系难区分

 

  建筑行业中的包工头是一个特殊群体:一方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没有建设工程资质的包工头根本不能承包工程;而另一方面,几乎任何一个工地上,都能看到他们的身影。由包工头牵头组成的劳务队伍在建筑劳务市场中占据相当大的份额,而包工头的存在,使得农民工—包工头—建筑公司之间的关系复杂化,农民工究竟是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还是与包工头存在雇佣关系,并不清楚…[详细]

规避方法之七

私人车主挂靠运输公司违法经营,挂靠经营中劳动者权利难保障

 

  “挂靠”是上世纪80年代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特殊历史背景下的产物。当时因为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经营范围和享受的待遇不同,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挂靠其他单位从事经济活动的现象大量存在。私人车辆挂靠公司运营,同样也是由于公共交通运营的管制。而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就会出现劳动者与挂靠人、被挂靠单位三方权利义务纠缠不清的问题…[详细]

规避方法之八

劳动关系、劳务雇佣关系难区分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如何区分,一直是在司法实践中比较混乱的。虽然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了确认劳动关系存在的几个标准,但实践中相同情况作出不同裁判的却比比皆是…[详细]

规避方法之九

通过公司注销或吊销来改变劳动关系或切断劳动者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公司主动解散或者被动的终止营业资格,那么劳动合同终止。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主动注销公司,或者故意利用法律上的空子,使公司的营业执照被吊销(依照法律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公司连续两年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在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公司注销或被吊销,就失去了作为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劳动关系当然终止,由于公司注销或被吊销,劳动者往往不知情,无法及时主张权利,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权利就有被侵害的可能…[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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